1 流程圖:(略)
2 目的:
為配合衛生署實施『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(GCP)』,「財團法人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」成立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以加速國內臨床試驗審查速度,提升國內臨床試驗
水準。
3 範圍:
無
4 權責:
本會之委員、秘書及相關工作人員皆有責任去閱讀、暸解及遵守本會所制定的規範。
5 定義:
無
6 作業程序:
6.1 基本原理與任務:
6.1.1 本會不具強制性,可依各地區人體試驗委會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由本會代審代送計畫案。
6.1.2 本會依據赫爾辛基宣言及醫療法的精神,提出建議、評論和決定。
6.1.3 本會任務:
6.1.3.1 擬訂本會人體臨床試驗政策與規章之制定。
6.1.3.2 擬訂本會人體試驗受理範圍。
6.1.3.3 擬定人體試驗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及審查要點。
6.1.3.4 審核人體試驗計畫。
6.1.3.5 評估人體試驗之進行及成效。
6.1.3.6 其他有關人體試驗之事宜。
6.2 組織架構:
6.2.1 本會委員由基金會所聘任的醫療專業委員及非醫療專業委員所組成。
6.2.2 本會委員28人,不可全由男性或女性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非醫療專業委員。
6.2.3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委員互選。
6.2.4 本會設執行秘書、副執行秘書各一名,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擔任,負責業務之連繫與推動。必要時得視經費及業務量設置行政秘書。
6.3 工作職掌:
6.3.1 主任委員:
6.3.1.1 委員會負責人,代表本會簽署或簽發相關文件。
6.3.1.2 熟稔國內外受試者保護法規並確認本會運作符合法規規範。
6.3.1.3 主持審查會議,提出建議、評論和決定。
6.3.1.4 依據赫爾辛基宣言及醫療法的精神審查計畫案,確保受試者所遭受的風險降至最低。
6.3.2 執行秘書:
6.3.2.1 依據赫爾辛基宣言及醫療法的精神審查計畫案,確保受試者所遭受的風險降至最低。
6.3.2.2 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,秘書處人員招募與訓練,督導秘書處日常作業。
6.3.2.3 與申請人進行秘書處會談。
6.3.2.4 召開廠商說明會。
6.3.2.5 熟稔國內外受試者保護法規,改善作業流程。
6.3.2.6 擔任本會管理代表,確保本會服務品質。
6.3.3 副執行秘書:
6.3.3.1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。
6.3.3.2 擔任執行秘書職務代理人,確保本會服務品質。
6.3.4 委員:依據赫爾辛基宣言及醫療法的精神審查計畫案,確保受試者所遭受的風險降至最低。
6.3.5 行政秘書:
6.3.5.1 受理審查案件,核對送件內容
6.3.5.2 聯絡審查委員、專家進行審查
6.3.5.3 彙整審查意見並通知
試驗主持人及案件聯絡人
6.3.5.4 受理廠商來電。
6.3.5.5 文件歸檔/調閱
6.3.5.6 彙整非預期問題
6.3.5.7 維護電腦資料庫、維護網頁
6.3.5.8 召開審查會議:確認出席委員、製作會議議程、發送會議通知、彙整會議資料並送委員審查、借用電腦、整理會議場所、彙整會議投票結果、製作會議紀錄、通知試驗
主持人及案件聯絡人會議決議、核發同意函。
6.3.5.9 申請並分發審查費
6.3.5.10整理會務相關單據,送交會計事務所。
6.3.5.11辦理基金會相關會務:召開董監事會,法院登記,稅捐處報稅、辦理勞、健保加/退保。
6.3.6 臨時人員:
6.3.6.1 收受文件(郵局、快遞)
6.3.6.2 接聽電話,記錄來電訊息。
6.3.6.3 協助抽換送審文件
6.3.6.4 協助發送公文:蓋印並分別歸入每份送審資料
6.3.6.5 寄送文件:打包、登記。郵局交件-每日一次;快遞交件-隨時。
6.3.6.6 協助調檔/歸檔
6.3.6.7 協助會議事宜:借/還電腦,搬運/回收開會資料
6.3.6.8 協助銷毀文件
6.3.7 辦公室主任:
6.3.7.1 改善作業流程、更新使用表格
6.3.7.2 各種評鑑、訪查資料彙整
6.3.7.3 督導秘書和臨時人員作業內容
6.4 委員聘任資格的條件
6.4.1 本會醫療專業委員經由五大醫學中心推薦(其中至少一名為該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);非醫療專業經由相關醫療學術機構推薦。
6.4.2 醫療專業委員須曾執行過臨床試驗計畫或有特殊專長者。非醫療專業委員須具社工、法律、統計相關專長,或宗教、受試者等非特定
6.4.3 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連任,但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原則。
6.4.4 所有委員應願意公開姓名、職業及服務機構。
6.4.5 任期開始前,委員須簽署一份保密切結書。對於審議內容及會議決議過程保密,不得洩漏。
6.5 委員辭職、解聘、替補
6.5.1 委員可向委員會提出辭呈。
6.5.2 委員不當行為經開會決議後,得暫停職務或予以解聘。
6.5.3 聘期未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應予解聘,並得另聘其他人員續任至原聘期任滿時。
6.5.4 委員解聘時,需經提會討論通過後,以書面告知。
6.6 審查專家
6.6.1 本會參考各大醫學會網站及委員推薦建立本會審查專家名單,對計畫案提供獨立的審查意見。
6.6.2 審查專家名單包括:受試者、醫藥、統計、社會科學、藥學、法律、宗教、社工代表。
6.7 召開審查會議:
依本會「審查會議處理程序」辦理
7 會議審查通過後與各執行醫院的分工:
7.1 基於對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尊重,本會審查通過後之文件(如同意書),內容若經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修改,本會不再審查,以表示對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意見之尊重。
7.2 研究進行中若發生嚴重不良事件,根據GCP規定,主持人僅需將非預期事件(UP)報告人體試驗委員會。本會審查期中報告時,若發現嚴重不良事件之數量,和本會收到報告不符,
將會和貴會比對是否主持人有向貴會報告。GCP並未規定贊助者需向人體試驗委員會報告嚴重不良事件。
7.3 本會收到期中報告或結案報告,審查後會將結果知會各醫院。期中報告或結案報告,若經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通過,該部分本會將不再審查,以表示對各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意見之
尊重。
7.4 關於研究執行之監督,若屬單一醫院之事件(如懷疑知情同意過程未落實),請貴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自行處理,將結果送本會建檔。若屬多中心之事件(如計畫是否該提前終止),則由本會
負責處理。